511. 【修正】「重組肉食品標示規定」,名稱並修正為「重組肉及注脂肉食品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512. 【訂定】「食品原料蘆薈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513. 【轉知】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有關烏克蘭國際援助專案。
514. 【修正發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
515. 【轉知】食品製造加工業者,切勿使用環氧乙烷(ethylene oxide,EtO)產製食品
516. 【113年1月1日起施行】「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
517. 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設有標竿型之「企業標竿獎」、「個人奉獻獎」,與鼓勵型之「中小企業特別獎」、「傳統產業投資特別獎」及「勞動健康特別獎」(勞動部)
518. 【免費課程】食品品質提升與技術精進研習課程-北部場4/1(本會)
519. 【免費課程】食品品質提升與技術精進研習課程-南部場4/19(本會)
520. 【免費課程】食品品質提升與技術精進研習課程-台中場5/20(本會)
521. 有關輸銷須官方推薦註冊之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至中國事,詳如說明,請查照辦理。
522. 【預告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食品輸入查驗」草案。
523. 【預告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草案。
524. 【預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草案
525. 【自111年2月21起,停止適用】授食字第1051302288號函「自日本輸入之特定食品須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之附件1
526. 廢止104年4月15日FDA食字第1041300613號公告訂定「自日本輸入之特定食品須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及105年5月10日FDA食字第1051301384號公告修正「自日本輸入之特定食品須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之附件1,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二十
527. 【訂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生效】「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528. 【廢止,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生效】「公告日本受輻射污染地區生產製造之食品,暫停受理輸入報驗」。
529. 【訂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生效】「停止輸入查驗之日本食品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
530. 【訂定並自即日生效】「以基因改造畢赤酵母菌(Pichia pastoris) Ey72菌株發酵生產之食品原料小孢子靈芝類球蛋白濃縮液(Ganoderma microsporum globulin-like protein concentrate)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
531. 【課程報名】111年度產業人才投資計畫上半年課程招生簡章(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
532. 【預告訂定】「食品中檢出三聚氰胺之管理指引」草案
533. 【111.02.25前函復申請書與切結書】申請輸銷蛋替代品及冷凍乾燥蛋製品至美國之業者
534. 【預告廢止】「乳品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535. 【預告訂定】「乳品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草案
536. 『青年就業領航計畫』111年度職缺開及就業媒合
537. 【修正,並溯及自111年1月17日生效】「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
538. 【轉知】有關中國實施「進口食品境外企業註冊管理規定」相關因應事宜
539. 【預告訂定】「輸入禽畜肉品供食品用途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證明文件」草案
540. 【預告修正】「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六條及第五條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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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司法院訊息】國民法官制度-工商、人民團體合作推廣計畫

  • 公告日期:110-08-05 17:19
  • 發佈類型:活動訊息

一、為推動國民法官制度,使社會大眾瞭解國民法官制度內涵及刑事審判程序之原理原則,司法院於110年8月起至110年12月15日止辦理「國民法官制度-工商、人民團體合作推廣計畫」(下稱本計畫)透過與工商、人民團體共同舉辦「國民法官制度說明推廣活動」或「國民法官模擬法庭」2種形式之推廣活動,以期將國民法官新制內容廣達周知。

二、本計畫之「國民法官制度說明推廣活動」開放由工商、人民團體於申請期間內,自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國民法官/國民法官種子講師人才庫(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2079-346044-ef433-1.html)查詢種子講師名單,擬定欲邀請之種子講師,並填具「國民法官制度說明推廣申請書」後,逕洽該講師所屬機關(構)聯繫窗口協助安排行政及聯絡事宜。

三、本計畫之「國民法官模擬法庭」開放工商、人民團體於申請期間內填具「活動計畫書」後函送本院申請。

四、本計畫之講師出席費及交通費由本院支給。

五、防疫相關規範:
(一)司法院得視COVID-19疫情變化,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最新公告之疫情警戒及防疫限制措施,彈性調整推廣活動之舉辦形式及活動辦理期程等。
(二)司法院或講師所屬機關(構)得要求申請單位採取適當防疫措施或其他相關之因應方案。
(三)上開活動,申請人可申請以視訊方式辦理,由各講師或活動大使所屬機關(構)綜合評估是否具可行性後辦理,並得彈性調整視訊辦理下之活動進行方式。

六、本計畫承辦人:刑事廳第四科科長余芝瑩,電話02-23618577分機648;刑事廳第四科書記張哲瑀,電話02-23618577分機314,電子郵件taco@judicial.gov.tw

住址:412035台中市大里區仁禮街45號電話:(04)2496-0912 傳真:(04)2496-9796
E-mail:rocbakery0912@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