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 【轉知】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酸性白土(活性白土)」,名稱並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酸性白土」,並自即日生效。
242. 【轉知】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肉鹼(L-肉酸)」,並自即日生效。
243. 【轉知】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反歧視法草案分區公聽會
244. 【轉知~比賽資訊】「臺灣TFS水果之星」競賽
245. 【轉知】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四條附件二
246. 【轉知】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黃色四號」草案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綠色三號鋁麗基」草案。
247. 【轉知】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檸檬酸、無水檸檬酸」草案。
248. 【轉知】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甜菊醣苷(來自Stevia rebaudiana Bertoni)」草案,名稱並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甜菊醣苷」。
249. 【會議紀錄】113.04.29(一)第五屆第九次台灣烘焙競賽委員會議(新北海大王)
250. 【轉知】修正「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
251. 【轉知】推動消除服裝性別刻板印象
252. 【轉知】2024年國產紅豆烘焙競賽(中華穀類食品工業技術研究所)
253. 【轉知】所屬餐飲業會員應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254. 【轉知】預防諾羅病毒食品中毒,請業者加強個人衛生及食品製備流程衛生管理
255. 【轉知】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冰醋酸」草案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黃色四號鋁麗基」草案。
256. 【轉知】預告訂定「建構健康飲食環境獎勵辦法草案總說明」及「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
257. 【轉知】請於113年4月10日(星期三)前,完成填報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之「保單到期日」欄位,並上傳有效之投保證明。
258. 【轉知】食品業者應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並維持保單有效性,請協助轉知所屬。
259. 【轉知】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A一般試驗法」第十七點草案
260. 【轉知】預告訂定「酸化食品之殺菌值評估作業指引」、「酸化食品之連續式熱交換殺菌機殺菌功能確效指引」、「酸化食品之調酸作業指引」草案共3份
261. 【轉知】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活化酸性白土」草案
262. 【轉知】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酒石酸肉酸」草案,名稱並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酒石酸肉鹼(L-酒石酸肉酸)」。
263. 【轉知】第二次預告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阪崎腸桿菌之檢驗」草案。
264. 【轉知】公告「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經通關查驗檢出蘇丹色素者,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款規定,應由輸入者辦理銷毀」。
265. 【轉知-賽事】2024 UniBread烘焙王麵包大賽
266. 【轉知-賽事】蜂盛午茶:國產蜂蜜創意烘焙競賽
267. 【轉知】預防諾羅病毒食品中毒,請業者加強個人衛生及食品製備流程衛生管理
268. 【轉知】公告「酸菜食品製造業者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指引」
269. 【會議紀錄】113.03.06(三)第五屆第八次台灣烘焙競賽委員會議(台中潮港城)
270. 【轉知】113年度「糕餅業創新永續發展計畫」臺灣糕餅業深度輔導申請須知
ALL : 722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 發布日期:2024-04-01
  • 發布單位:食品藥物管理科
  • 類  別:政府公告
  • 內  容:
  • 主旨:食品業者應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並維持保單有效性,請協助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3年3月28日FDA食字第1131300985號函轉知。
    二、為維護民眾身體健康及消費者保障,食品業者基於自主管理及企業社會責任,請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並維持保單有效性;且應如實填 報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之「是否依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投保」欄位,並上傳有效之投保證明。

    三、相關法規說明如下:

    (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經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二)衛生福利部110年9月28日公告修正「食品業者投保產品 責任保險」:
    1、第2條規定,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 業者,其業別及規模如下

    (1)製造、加工或調配業: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 工廠登記、稅籍登記或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 者。

    (2)輸入業: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工廠登記或稅 籍登記者。

    (3)餐飲業: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 者。

    2、第3條規定,食品業者應事先完成本保險之投保,並保 存該保險文件,維持保險單有效性。

    (三)違反上述規定者,依食安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 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 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 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 申請重新登錄。

    四、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等相關法規資料,可至食品藥 物管理署官網(路徑:首頁 > 公告資訊 > 本署公告; http://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 cid=3&id=27328)查詢。

住址:412035台中市大里區仁禮街45號電話:(04)2496-0912 傳真:(04)2496-9796
E-mail:rocbakery0912@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