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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徵求115年期屏東縣芋頭加工廠商
主旨:公告徵求115年期屏東縣芋頭加工廠商。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23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收購品項:屏東縣生產之芋頭。
二、收購目標量:屏東縣產區目標量700公噸。
三、收購及加工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
四、加工用途及產製項目:截切芋頭、調理食品、芋餡料、乾燥芋頭或其他經審查認可之芋頭加工品。
五、供貨單位:產地農民團體及經農糧署(含分署)審認之產銷班,需檢附農民清冊(包含農民姓名、身分證字號、交貨重量及土地地段號),並使用農產業天然災害現地照相APP佐證產地來源。
六、品質及規格:供貨單位應供應具商品價值之芋頭,成熟度尚好、色澤良好、無嚴重病蟲害及其他傷害,且農藥殘留應符合衛福部「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個別加工廠商對於收購品項之品質及規格有特殊需求者,得由供購雙方自行合意議定,不受上揭品規限制。
七、獎勵補助標準:最低採購量20公噸(含)以上始予補助,供貨單位或加工廠以每公斤18元(含)以上向產地農民採購者,本署依實際供貨重量補助供貨單位集運費2元/公斤、加工廠商加工處理費2元/公斤。
八、申請方式:
(一)申請加工單位至農糧署指定之「建構加值化農產加工產業鏈系統」(網址:https://fvc.afa.gov.tw)完成帳號申請,並填報採購來源等資料,經事業登記所在地農糧署當地分署確認後,即可辦理採購加工作業。
(二)加工單位於公告採購期間內,依每日實際採購量,當日須至系統填報,其累計採購量將作為該單位申請量;另各加工單位總累計採購量達公告執行目標總量時,即停止填報。
九、查核:於採購及加工期間由本署(含各區分署)或授權之執行單位進行查核,並於盛產期採購進貨期間加強查核供貨、進貨、庫存及加工情形。
十、補助款撥付:經查核無誤後,始得由本署(含各區分署)或授權單位依實際之核定量採分次給付或一次給付。
十一、補助對象及資格、查核方式、獎勵補助撥付條件及相關注意事項,依本署115年5月26日修訂「農業部農糧署輔導建構加值化農產加工產業鏈獎勵計畫作業規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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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農糧蔬字第1151136858A號-公告徵求115年期屏東縣芋頭加工廠商(公告)農糧蔬字第1151136858A號-公告徵求115年期屏東縣芋頭加工廠商(pdf)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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