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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自日本輸入食品須檢附產地證明文件,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25-11-21 | 維護日期:2025-11-21 發布單位:食品組主旨:廢止「自日本輸入食品須檢附產地證明文件,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 公告事項:廢止「自日本輸入食品須檢附產地證明文件,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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