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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正式公告將禁止與食品接觸之材料及製品使用雙酚A(Bisphenol A,BPA)

2025-01-03 駐比利時台北代表處經濟組 許組長莉美

資料來源:EUR-Lex

雙酚A常用於金屬食品包裝之內外表面塗層(例如罐頭、金屬罐之封蓋、用於生產食品之大型缸器等)、特定與食品接觸之塑膠包材(例如塑膠飲料瓶、飲水機之供水桶等)、印於接觸食品材料上之油墨等,其可能透過食品接觸包材之方式移轉至食品中,使消費者暴於健康風險。

為提升對公民健康之保護、確保食安高標準,及在考量最新科學證據之情況下,歐盟會員國前於上年6月12日採認禁止食品包材使用雙酚A之法規。

歐盟嗣於2024年12月31日以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24/3190公告旨揭法規(如附件),其內容重點如次:

(一) 禁止使用雙酚A來製造下列與食品接觸之材料,並禁止於歐盟市場上市(第1條及第3條第1項):

    1. 食品包裝黏著劑(adhesives);

    2. 橡膠(rubbers);

    3. 離子交換樹脂(ion-exchange resins);

    4. 塑膠(plastics);

    5. 印刷油墨(printing inks);

    6. 矽(silicons);及

    7. 上光油與塗層(varnishes and coatings)。

(二) 然倘目前技術不可行且暫無安全替代原料之情況下,業者仍得例外使用雙酚A製造前述與食品接觸材料。依據該法規第3條第2項,例外得使用雙酚A之情形與其條件規定於附錄II,目前包含以下兩項:

    1. 上光油與塗層:業者得將雙酚A用於製造液體環氧樹脂(liquid epoxy resins)之單體(monomer)或初始物質(starting substance),俾用於容量大於1,000公升且可自力支撐之與食品接觸材料或製品(self-supporting food contact materials or articles)。然不應檢出雙酚A移轉至食品之情形,且業者應在將與食品接觸之最終製品用來包裝食品前,予以清潔及沖洗。

    2. 塑膠:業者得將雙酚A用於製造聚碸過濾膜組件(polysulfone filtration membrane assemblies)之單體或初始物質。然不應檢出雙酚A移轉至食品之情形,且業者應在將與食品接觸之最終製品用來包裝食品前,予以清潔及沖洗。

(三) 此外,依據附錄II規定使用雙酚A製造與食品接觸材料之業者,應向歐盟執委會(EU Commission)提供是否存在替代物質之資訊。然倘業者係屬微、中小型企業,前述資訊之提供則屬自願性(第7條)。

 (四) 倘使用其他雙酚或其衍生物製造之與食品接觸材料或製品,則不應有任何雙酚A殘留(第4條)。

(五) 原則禁止業者使用其他危險雙酚或其衍生物製造與食品接觸之材料或製品,或在歐盟市場上市前述產品(第5條第1項)例外情形與條件則規定於第5條第3項。另倘業者欲使用其他危險雙酚或其衍生物製造前述產品,應依據第6條提出申請,俾獲核准。

 (六) 符合性聲明:

    1. 業者應確保受本法規範且尚未與食品接觸之材料與製品,及欲用於製造前述產品單體或初始物質之雙酚及其衍生物,在零售外之所有銷售階段,均依Regulation (EC) No 1935/2004第16(1)條規定檢附書面聲明,說明產品係符合規範。

    2. 前述書面聲明應涵蓋之資訊規定於本法附錄III,包含:

    (1) 簽發該符合性聲明之業者名稱、地址及聯繫資訊;

    (2) 製造或進口該與食品接觸材料或製品之業者資訊;

    (3) 與食品接觸之材料或製品資訊,包括中間材料及最終製品;

    (4) 聲明作成日期;

    (5) 製造與食品接觸之材料或製品所使用之雙酚或其衍生物清單;

    (6) 中間材料及最終製品符合本法及Regulation (EC) No1935/2004第3、15及17條規範之聲明。

(七) 檢驗:為確保與食品接觸之材料符合本法規規範,歐方將依據Regulation (EU) 2017/625第34條選擇檢驗方法(第9條)

(八) 調適期:該法規將於公告在歐盟公報後20日生效(第14條),惟其規範賦予部分產品調適期,包含:

    1. 使用雙酚A製造與食品接觸之最終一次性製品(第11條):

    (1) 倘產品在本法生效前係符合歐盟規定,即得在歐盟上市至115年7月20日止。

    (2) 然倘前述產品係屬用以保存蔬果、漁產品者,得在歐盟市場上市至117年1月20日止;倘前述產品使用雙酚A製造之上光油與塗層,僅用於外部金屬表面,亦得在歐盟上市至117年1月20日止。

    (3) 另前述產品仍得在上述調適期結束後之12個月內用以填充食品及密封。前述包裝食品則得在歐盟市場上市之庫存耗盡。

    2. 使用雙酚A製造與食品接觸之最終重複利用製品(第12條):

    (1) 倘產品在本法生效前係符合歐盟規定,即得在115年7月20日前初次投放至歐盟市場,並可在歐盟市場流通至118年1月20日止。

    (2) 倘前述產品係作為專業食品製造設備使用,且在本法生效前係符合歐盟規定,則得在117年1月20日前初次投放至歐盟市場,並可在歐盟市場上流通至118年1月20日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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